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182號
CTDV,110,司票,1182,2021102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
 
聲 請 人 蘇士寪 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俊傑于孝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