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109號
CTDV,110,司票,1109,2021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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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
聲 請 人 邱順發 


聲 請 人 楊素華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本票有無「現實提示」?及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為何?
  (所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。)
二、台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(按非訟事件法第
 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
  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
  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
  務所或營業所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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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