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21號
聲 請 人 莊靜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Y JONAH CANIAIES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UY JONAH CANIAIES 發本票裁 定,聲請狀雖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,惟聲請人 未提出相對人居留證影本以判斷管轄權之有無,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9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 人最新居留證影本到院,該裁定於110 年9 月24日送達聲請 人,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