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1014號
CTDV,110,司票,1014,202110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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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1014號
 
聲 請 人 蕭金蓮 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香棋、柯秀香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;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 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 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 之聲請,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,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 
橋頭簡易庭
 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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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