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、陳○○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陳○○之正確姓名為何?並提出其及債務人江
大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、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、陳○○所有坐落高雄市旗
山區東昌段698、698-3、698-4、734、735、736地號土地之
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
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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