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183號
CTDV,110,司拍,183,2021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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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
 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○○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相對人陳○○之正確姓名為何?並提出其及債務人江
  大河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  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、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
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
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太坤建設有限公司陳○○所有坐落高雄市旗
  山區東昌段698、698-3、698-4、734、735、736地號土地之
  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
  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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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坤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