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蔡翊庭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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