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0年度,328號
CTDV,110,司催,328,2021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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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
 
聲 請 人 蔡翊庭 
 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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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