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831號
CTDV,110,司促,14831,2021102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
 
債 權 人 蔡嘉天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愷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債務人張愷鈞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正確。
二、請求金額60,000元,其中10,000元請提出自108年12月30日
  起算之依據之釋明文件。(如有約定清償日,應釋明為何日
  及依據為何?如未約定,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
  規定,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未約定
  清償期,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
  正為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」)
三、債務人張愷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