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594號
CTDV,110,司促,14594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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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94號
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洪沛婕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,
 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肆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一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
  月計算為限,㈡新臺幣柒仟玖佰零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一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
  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查債務人洪沛婕於1.民國108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  幣15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
  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.21計算,逾期繳款
  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
  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
  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
  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  10,1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
  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.71計算,逾期繳款時
  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
  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
  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
  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
 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 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
  120,340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
 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
  7,901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
 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
  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
  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 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
 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 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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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