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543號
CTDV,110,司促,14543,2021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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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3號
 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蔡仁哲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一點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㈡新臺幣玖萬捌仟捌
  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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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