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527號
CTDV,110,司促,14527,2021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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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
 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


債 務 人 林敏德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柒拾柒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伍仟零柒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
  參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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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