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476號
CTDV,110,司促,14476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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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76號
 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
代 理 人 簡子晏 
債 務 人 李俊陞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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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