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448號
CTDV,110,司促,14448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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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
 
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

代 理 人 陳柏安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進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「正、反面」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柯進義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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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