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353號
CTDV,110,司促,14353,202110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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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素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謝素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  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謝素秋之第一類建物謄本(門
  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11樓之27)。
三、請陳明對債務人謝素秋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管委會規
  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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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