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
債 權 人 聯上涵景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郭玉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。
二、債務人王宏義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繳款單、收費紀錄
等...)。
三、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(貴委員會
提出之郵政收件回執,其中地址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號19樓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
簿)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王宏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王宏義之『第一類』
建物謄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9樓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