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258號
CTDV,110,司促,14258,2021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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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
 
債 權 人 聯上涵景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郭玉麟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宏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。
二、債務人王宏義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繳款單、收費紀錄
  等...)。
三、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(貴委員
  提出之郵政收件回執,其中地址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  號19樓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
  簿)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王宏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  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王宏義之『第一類』
  建物謄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9樓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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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