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254號
CTDV,110,司促,14254,2021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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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
 
債 權 人 盧采岑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智維蘇格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(如附件,請填寫當債權人姓名年籍、
  債務人姓名年籍、請求金額等,並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依據資料。
四、債務人陳智維蘇格柔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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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