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4號
債 權 人 盧采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智維、蘇格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(如附件,請填寫當債權人姓名年籍、
債務人姓名年籍、請求金額等,並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依據資料。
四、債務人陳智維、蘇格柔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