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4164號
CTDV,110,司促,14164,2021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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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64號
 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



債 務 人 連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黃惠燕 
人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鴻鈞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壹仟肆
  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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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連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