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999號
CTDV,110,司促,13999,2021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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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張弘輝 


債 務 人 張隆欽 


債 務 人 余綺雲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
 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
  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零點一八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張弘輝於民國101年起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期間
  ,邀同債務人張隆欽余綺雲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
  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自
  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
  之就學貸款,並簽訂借據1紙,借款金額共167,146元。債務
  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,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,
  並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  國110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,依借據債權保全條
  款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
  尚欠本金新臺幣92,488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催未獲
  置理。
 ㈡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
  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  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  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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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