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996號
CTDV,110,司促,13996,2021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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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黃琳  

債 務 人 吳雅慧 

債 務 人 黃輝強 

 
一、債務人吳雅慧黃琳黃輝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
  貳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
 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
 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
 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零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
  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
  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吳雅慧黃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
  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  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,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
 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之
  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
  年十二月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,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
  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黃琳吳雅慧黃輝強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
  下同)223,14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黃琳吳雅慧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61
  ,24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㈢緣債務人黃琳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義守大學時,邀同吳雅
  慧、黃輝強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,借款
  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
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
  通知或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 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1日即未付息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
  未給付利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223,141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
  )。
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5月1日即未付息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
  未給付利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61,247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
  。
 ㈥債權人於110年9月22日將上述223,141元轉列催收款。
 ㈦即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
  利息,自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110年4月2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,按年息0.0 9%
  計算,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,按年息0.19 %
  計算,自110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38%計算之
  違約金(詳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)。
 ㈧債權人於110年9月22日將上述61,247元轉列催收款。
 ㈨即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
  利息,自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110年6月2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,按年息0.0 9%
  計算,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2月1日止,按年息0.19 %
  計算,自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0.38%計算之
  違約金(詳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),屢經催討,均未予照
  辦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,並有放款借據為憑,
 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,係在 貴院轄內,為求簡便起見,
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貴院鑒核,迅賜
 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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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