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7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謝立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,
及其中:㈠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
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
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謝立文於91年07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
計 322,685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
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
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
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
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