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800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京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讓與通知相關文件(含回執正、反面影本)。
二、釋明請求延遲利息百分之二十及自95年3月11日起起算利息
之依據為何?
三、債務人鍾京澄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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