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94號
債 權 人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謝惠汝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清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陳清岸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陳清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(門
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)。
二、請陳明對債務人陳清岸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管委會規
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
三、貴管理委員會提出之回執收寄局郵戳日為109 年3 月 9日,
顯非貴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11日寄出之存證信函回執,請提
出高雄青年存證號碼000161號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