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
債 權 人 曾榮俊
債 務 人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秀娟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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