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3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敬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已繳納費用新臺幣4,369元之計算明細(請詳列款項金
額、計算式、明細),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若未將入會費
2,500元、手續費1,000元列入已繳費用計算,則請一併說明
未列入已繳費用計算之依據為何,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存證信函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以釋明是否合法
送達催告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未繳納會費之釋明文件。
四、提出債務人歷次繳納月費之繳付明細。
五、債務人林敬壹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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