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425號
CTDV,110,司促,13425,2021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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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5號
 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
代 理 人 蔡筱琪 
債 務 人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蘇曉曼 
人        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玖萬壹仟零
  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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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