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洪蔡美玉即洪慶和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之遺
產範圍內,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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