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309號
CTDV,110,司促,13309,2021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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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洪蔡美玉即洪慶和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  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
 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慶和之遺
  產範圍內,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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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