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
債 權 人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宗榮
債 務 人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依債
權人提出草衙道購物中心租賃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:…
如乙方擅自終止本契約或撤櫃時,乙方應賠償甲方…。前述
所有賠償金額甲方得自乙方保證金( 票) 中直接扣抵取償,
如有不足,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十日內以現金補足。又依
債權人提出存證信函所載,兩造間契約於110 年4 月8 日終
止,依上開約定,債務人應於110 年4 月18日前給付完畢,
則債務人於110 年4 月19日始負遲延責任,則債權人請求逾
主文所示之利息期間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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