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
代 理 人 蔡金就
債 務 人 黃俊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附表編號2 所示之債權,其違約金
請求逾附表所示之期間,與借據第六條約定不符,應予駁回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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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本 金 │利息起迄日 │年息 │違約金起迄日 │違約金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 (民國) │利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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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319,046元 │110年2月5日 │4.75﹪│110年3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110年9月4日止 │率10﹪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110年9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率20﹪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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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79,770元 │110年2月5日 │4.75﹪│110年3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110年9月4日止 │率10﹪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110年9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率20﹪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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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