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2077號
CTDV,110,司促,12077,2021100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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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7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
代 理 人 蔡金就 
債 務 人 黃俊霖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  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附表編號2 所示之債權,其違約金
  請求逾附表所示之期間,與借據第六條約定不符,應予駁回
  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 │ 本 金 │利息起迄日 │年息 │違約金起迄日  │違約金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 │   │ (民國)    │利率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│319,046元 │110年2月5日 │4.75﹪│110年3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  │110年9月4日止  │率10﹪│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│110年9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│清償日止    │率20﹪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 │79,770元 │110年2月5日 │4.75﹪│110年3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  │110年9月4日止  │率10﹪│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│110年9月5日起至 │左列利│
│ │     │      │   │清償日止    │率20﹪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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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