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10年度,185號
CTDV,110,司他,185,20211020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他字第185號
被  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
上列被告與原告戴顯霖周明宗郝台亮陳惟剛許棍𦻊、項
高成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
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
一、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 。準此,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以 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。再按經准予訴訟救 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,第一審受 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 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 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,民事訴訟法第11 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法院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 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,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 費用時,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 4 條第1 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同屬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 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)。二、經查,本件係原告戴顯霖周明宗郝台亮陳惟剛、許棍 𦻊、項高成提起給付退休金差額訴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。上開訴 訟經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42號判決原告勝訴,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判決上訴駁回,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被告負擔確定。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0 年度勞補字第20號號裁定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2,490元, 原告已繳納4,163 元,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,327 元。是以



,本件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8,32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,且依首揭說明,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 ,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 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