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0年度,112號
CTDV,110,勞訴,112,202110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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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
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通文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
差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,417,47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587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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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