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805號
CTDV,109,訴,805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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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
原   告 王進安 
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律師
被   告 廖家逸 




      鄭傑仁即鄭傑文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
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
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因就原告本
件請求聲明尚有待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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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