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
原 告 王進安
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律師
被 告 廖家逸
鄭傑仁即鄭傑文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
言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
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,茲因就原告本
件請求聲明尚有待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慧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