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8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盈彰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
釋期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盈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盈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,經法院裁判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,並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 10月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1570 號核准假釋在案,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108 年度訴 字第120 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