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公務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0年度,700號
CTDM,110,審易,700,2021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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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審易字第700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史毓正

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50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史毓正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、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宛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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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