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10年度,159號
CTDM,110,審交附民,159,2021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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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9號
原   告 謝智維



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
      龔暐翔律師
被   告 黃登喜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 案號: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) ,
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刑事第四庭  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芸葶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榮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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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