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88號
抗 告 人 鄧彬成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庭維、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
通裁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7日本院110 年度交字第
188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( 註:抗告人誤載為上訴) 。查本
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
新臺幣3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竣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