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388號
TYDV,110,重訴,388,2021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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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388號
原   告 張俊煌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森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9月2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鄧文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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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