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
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
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
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
洪子洵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 萬8,120 元,折合新臺
幣3,145 萬1,986 (下同)元(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
命令日之民國110 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
賣出匯率27.88 元計算,元以下4 捨5 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28萬8,84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8
萬8,34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康馨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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