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繼承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111號
TYDV,110,重訴,111,2021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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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
原   告 莊美瑤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斌等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,0
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3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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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