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聲字,110年度,28號
TYDV,110,訴聲,28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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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王昱生 


相 對 人 敖雅絜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
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 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。準此,法院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 標的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 應登記者,始在適用之列。倘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為債之關 係者,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、喪失或變更,非依 法應登記者,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,法院不得裁定許可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次按,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 取得者,非經登記,不生效力,民法第758 條定有明文。又 借名登記契約,僅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(最高法 院106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,如僅係以他人為 借名登記名義人,借名人自己「未曾」登記為不動產之所有 權人,尚不得行使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(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243 號、100 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 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大陸人士之相對人前為聲請人之同居人,聲 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00號7樓之房地(下稱系爭不動產)借名登記予相對人名 下,聲請人領取現金給付訂金後,其餘簽約金及貸款等款項 則借用相對人所有玉山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給付之,即先 由聲請人及第三人即聲請人經營之昱林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匯 款至系爭帳戶,再由系爭帳戶轉帳至建商指定帳戶。詎相對 人於109 年6 月1 日返回大陸後即未回台,並將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狀、購屋合約書等文件取走,經聲請人要求返還後, 相對人仍置之不理。聲請人已提起返還借名登記物等訴訟, 為免第三人因信賴利益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,爰依法



聲請准予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。三、經查,依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實際買受人,借名登 記予相對人名下,就此爭議並已提起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語 ,堪認聲請人係起訴請求終止其與相對人借名登記契約等, 且聲請人「未曾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,是依前揭 所述,其聲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5 項規定要件不符 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戴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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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昱林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