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672號
TYDV,110,訴,672,2021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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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672號
原   告 邱抱  
訴訟代理人 徐薇蕙 


被   告 黃衍順 

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
      劉哲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南坤黃衍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
院109 年度訴字第499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440 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
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
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黃衍
順上開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99 號諭知無罪判決
,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
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4 萬
5,89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,03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
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傅思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馨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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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