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英彬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張羚萱
林敬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
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;亦未依民
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於上訴狀內表明「對於
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」;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𥴡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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