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39號
TYDV,110,訴,39,202110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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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39號
上 訴 人 黃發錦 


被 上訴人 湯富深 
      彭武淵 
      彭武國 
      彭武棟 
      彭邱曲 

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
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9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110 年10月6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志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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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