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768號
TYDV,110,訴,1768,2021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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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
原  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
被   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,該裁定於 同年9 月15日送達生效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迄 未補正上開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 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郭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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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