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378號
TYDV,110,訴,1378,202110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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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378號
原   告 陳穩丞 


被   告 陳肁榮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返還借款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0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760 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4,260 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9 月7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而該裁定業於 同年月11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,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,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單可證,是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邱佑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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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