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
抗 告 人 邱豊然
相 對 人 康家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
年10 月5 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1033 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未繳抗告費用,即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(下同)10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抗告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,即為抗告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,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,000 元,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抗告 ,特此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鄧文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