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033號
TYDV,110,訴,1033,202110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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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邱豊然 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康家溢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
年8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、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 之第一審送達代收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 遲至110 年9 月27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,有上訴人所提民事 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,揆諸上開說明, 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鄧文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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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