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988號
TYDV,110,補,988,202110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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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
原告 陳睿緯(陳玟旭)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金塗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里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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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