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8號
原告 陳睿緯(陳玟旭)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金塗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