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4號
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
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昇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67,
5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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