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984號
TYDV,110,補,984,20211026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84號
原  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昇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67,
5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里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6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名昇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昇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