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931號
TYDV,110,補,931,2021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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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
原   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代理 人 董瑞斌
訴 訟代理 人 林念華
被    告 德斯汽配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
被    告 劉仙嵐
       何飛壢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
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1,916元,折合新臺幣(下同)1,461,69
5 元(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10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
幣現金賣出匯率28.155元計算,元以下4 捨5 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5,55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里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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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斯汽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