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929號
TYDV,110,補,929,202110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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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929號
原告 林宇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清城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3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里安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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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