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9號
原告 趙愷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里安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